回溯上诉并非启动撤销合同时必经的必要程序,若存在可行使
撤销权之合约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则
行为人享有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申请的权利。原告享有自主选择放弃或变更其
诉讼主张及要求的权力;而被告在面对
起诉之时,同样能够承认或提出反对见解以应对,并具备提起反诉请求的资格与权利。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