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的情况下,至少需要付出超过一年半的实际刑期方可获得释放。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罪犯最高可享受到刑期减半的待遇,然而在实践过程中,能够实现这一标准者实属罕见,绝大多数情况下仅能达到刑期减少30%至40%的程度。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
减刑制度只适用于那些在
刑罚执行期间确实存在悔过或者
立功表现的
犯罪分子。
此外,还需考虑刑罚执行之前被
羁押在看守所的时长,该段时间将在判决后被计入到服刑期限内予以抵扣。
《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