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判定
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这一问题,被广泛接受的学术观点主张采用失控说之理论进行阐释,其核心在于:应当以
犯罪嫌疑人的
盗窃行为能否使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人和保管者完全丧失对于该财物的实质性控制能力为准,以此来界定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一旦盗取的财物成功摆脱了公私财物主人或保管者的实际掌控范围,即可视为既遂;反之,若盗得的财物事实上依然处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有效管理之下,则应视为未遂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