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您仍然享有探视孩子的权益。在
双方离婚之后,未实际承担照料孩子责任的父母一方拥有探访孩子的权力,而另一方也负有为其提供便利的义务。关于如何行使探望权利以及具体的时间安排,
当事人间可先行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共识,则交由
民事诉讼程序裁决。在某些情况下,当父亲或母亲行使探望权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时,人
民法院有权依法暂时终止该权力。但待停止事由消除之后,应立即恢复探望的权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