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遗嘱人离世之后,倘若不存留任何遗嘱文件,那么法庭审理中的胜败情况将受到诸多因素的牵动。
1.只要遗嘱符合由遗嘱人自主决定并鲜明表达出的意愿,并且其
立遗嘱的形式以及内容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违反社会公德良俗,也未对社会
公共利益构成侵害,而且在此前提下,没有与此遗嘱产生矛盾或冲突的其它遗嘱存在,我们就可以初步认定这份遗嘱具备了法律有效性。
2.但是,在确定遗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地考量各个方面的因素,如遗嘱人在作出立遗嘱行为时的理智认知能力,遗嘱意思表示的真诚度及其合法公正性等等。
因此,未能留下遗嘱并非必定会导致法庭
败诉,仍需根据具体情况来斟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
继承的顺序如下:
1.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