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未成年人签署合同时违约所需承担的
违约金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深入探讨。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即便尚未就业或获得经济收入,一旦在其单独参与的民事实践过程中出现违约现象,依旧必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违约金。
然而,若未成年人自身无法负担违约金,则应由其
监护人全权负责承担此项费用。
另外,当
合同当事人有任何一方未能严格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未达到合同制定的约定标准时,他们理应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偿性措施或
赔偿相应损失等法律责任。
其次,针对已年满16周岁但尚未满18周岁的人士,若是该群体主要依靠自身贡献的劳动收入维持基本生存需求,那么可以将这类人员理性地认定为具有完整
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而在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只要其所签订的合同尊重了合同自由原则,且无其他
法律效力上的瑕疵存在,那么这样的合同便具备有效性。然而,一旦其出现违约情形,就必须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
违约责任。
再者,年满8周岁以上但仍属于未成年人范畴的人士,其享有相对有限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其实际年龄及智力水平相符的各类民事活动,但若在此类活动中出现违约行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仅能签署那些对其有利的纯风险合同,比如作为实际受益方与他人共同签订的
赠与合同。
此外,只要经过其
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批准,相关合同即可生效。反之,法定代理人如果拒绝确认,那么这样的合同就会归于无效。而一旦合同确定无效,自然也就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