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公司未能如期履行所承担的负债时,
企业法人将独自承担全部责任,而法定
代表人通常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原因如下:
1.
首先,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拥有自身独立的
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它可以自由支配并运用这些财产来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对于公司所累积的
债务,它应以全部的法人财产进行承担责任,而非仅仅依靠
法人代表人的
个人财产。换句话说,即使在法定代表人未完全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公司仍然必须为其背负起所有的
民事责任与负债。
2.
其次,法定代表人仅为法人
代理机构内的民事人,其所实行的
职务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本身承担,而非法定代表人。所以,当公司出现欠款状况时,作为公司
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并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当然,前提条件是他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公司经济不当行为或信誉问题等恶劣事件中。
3.然而,若是法定代表人为该公司的股东,且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盲目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的
有限责任,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去逃避债务,并且实际实施的行为给公司
债权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那么他需对此负有
连带责任。在此情况下,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能充分证明其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存在明确的划分界限,否则也应对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4.进一步来说,若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欠下的债务实际上是由其个人所导致,那么在已执行完公司所有财产之后,公司有权针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
5.
最后,关于企业法人所需承担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法人若是违反行政
法规、命令或程序,对法定代表人可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甚至在
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追究
刑事责任。
具体情况如下:
(1)法人若违反
登记机关核准的
经营范围从事
非法经营;
(2)向登记机关或税务机关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
(3)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4)企业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之后,未经许可私自处理财产;
(5)在变更、终止之际未能及时向有关部门申报并进行公告,从而导致
利害关系人遭受巨大损失;
(6)从事其他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众造成损害。在上述事项中,除法人应有责任承担之外,对法定代表人亦可依法进行行政制裁、罚款,甚至有可能触犯刑律,面临
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