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收养养子女并建立合法
收养关系后,养子女将不再具有对其亲生父母的法定
赡养责任。即养子女和其亲生父母及其他
近亲属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将会因为收养关系的确立而被完全消除。换言之,养子女与生父母在法律层面上并不需要承担
赡养义务,唯有针对养父母才需承担此项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