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中的
经济犯罪规模以及实际获得利润时,必须充分考虑两方面的因素。
另外,也应对
犯罪嫌疑人参与购买、销售、租借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拥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在线支付界面、网上银行数字证书,乃至接受他人转让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情况做出全方位了解与统计。
同时,还需将这些数据与犯罪嫌疑人自身的认知水平、以往的
犯罪记录、交易对象特征等主客观条件进行全面整合,由此才能对其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估与判断。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