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挑战对方不出庭的情况,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1.如果被告属于必须出席法庭聆讯的类型,如在
离婚案件中的被告,若其拒绝出席,法庭有权将其
强制传唤出席。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所述之法律规定:“对于必须亲自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送达
传票且没有正当事由却依然未出席法庭的情形,可以依照程序实施强制传唤。”对于此类必须亲临现场的被告,强制传唤也是唯一合法的手段。
2.至于那些并不属于必须出席的被告,法庭会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这并不会影响到案件的正常审理进程。请参阅《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具体规定:“被告经过传票
传唤,若无正当理由仍然不出席,亦或是未经法庭批准而擅自中途离场的,法庭有权进行缺席审判。”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缺席审判主要应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原告未出席庭审或者中途退出则视为
撤诉;此时,若是被告提出反诉请求,法庭同样可以做出缺席审判的裁决。
2、被告收到传票传唤之后,若无正当理由仍然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批准而擅自中途离场的。
3、假如法院已经作出了不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决,在此情况下,原告未能按时参加的传票传唤,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法定代理人,在接到传票之后,若无正当理由仍不出庭。
5、在涉及借款问题的案件中,
债权人提
起诉讼之时,若
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以通过公告形式传唤债务人前来应诉。若
公告期过后,债务人仍然没有出席应诉,但借款关系确认无疑,那么法庭就有可能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6、同样地,在审理过程中,若债务人
逃逸,找不到下落,且借款关系明确,法庭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