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
工伤确认证明的情况下,依然有可能进行
伤残等级鉴定,只不过此鉴定并非由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运作,而将其委托至合法公正的
司法鉴定机构执行。
根据我国《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所明确的规定,如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接受委任的决定,应于委托人签署司法鉴定委托书后正式生效。这份司法鉴定委托书应该明确地列出委托方详细信息、鉴定机构信息、委托鉴定事项、关于是否需要
重新鉴定的考虑、委托鉴定行为的具体用途、与其相关的基本案件事实、所需提供以及退还之鉴定材料、鉴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等重要信息,同时还应包括鉴定时限细节、
鉴定费用以及收取方式、双方权益义务等其他必要事宜的约定。
《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
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