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即便已经进入到了
强制执行阶段之后,仍然保有与对方进行协商谈判的可能性。这也就是说,我们两个可以互相沟通协商,并达成满意的协议,然后,由负责执行工作的相关人员将此份协议做详细记录,并且,我们每个人也需要在上面签字或者盖章。在
执行程序当中,双方通过友好讨论而最终达成共同认识的事宜被称为“
执行和解”。但是,如果申请人自觉遭受到了欺骗或
胁迫,不得不与
被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或是因为双方均未能依照和解协议履行应尽职责,像这样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将会受理并审查相关的
申诉要求,甚至还有可能恢复原
判决书所规定的强制执行。相应地,负债人亦可寻求向执行审判庭的决策者汇报情况,表达出希望能够展开
逾期还款的协商意愿,法院将再次组织双方平心静气地坐下来进行深入交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执行和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变更后的协议,或者由执行人员将变更后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