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公司无法
偿还贷款,股东应否承担相关职责这个议题,实际上分为几个具体情境进行讨论。
首先,若该公司仅由寥寥数名投资者组建的有限或股份责任公司,那么股东只需对自身所
出资额所占份额负责,且即使公司业务运作亏损、负债累累,股东亦无需追加注入资金以偿还
债务。
然而,如股东未能足额支付其应缴出资,则须及时补充。
其次,如果公司原本为多名股东共同经营的合资合作式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股东(
合伙人)需负担更为沉重的余后
债务清偿责任。无论股东投注资金在总体资本中所占比重大小如何,只要公司出现无法偿还的债务情况,股东均需动用自有资产甚至家庭储蓄来帮助公司渡过难关。在此类情形中,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达到无限。
最后,有一种特别的情况值得关注,即尽管
银行贷款系以公司整体名义申请,但银行仍可能选择公司内部某位特定
高管或股东作为
担保方。若股东在公司
申请贷款之初就签署了担保书(包括书面协议和口头承诺),那么他必须履行担保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提供担保的股东将会面临亲自承担创造利润以还债的压力。
《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