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遭受到
吊销处罚之后若仍未完成注销手续将会面临以下几种严重后果:
1.承担高额
罚金及罚款;
2.导致法定
代表人步入失信“黑名单”;
3.使公司股东陷入连带
赔偿责任中无法自拔;
4.进一步明确了
董事、
控股股东以及
实际控制人应对其行为引发之
债务清偿责任予以承担;
5.使公司可能处于无证无照经营状态。当对该等
违法行为的
企业法人施以上述规定的处罚时,须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分别追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相应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如构成
犯罪的,则由国家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
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
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
数额较大的
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
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