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过程中出现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的情况时,具体的法律应对策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从民事案件的角度来看,
缺席判决即指被告经过法院
传票正式
传唤但仍拒绝出庭,或是在未经法庭批准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擅自退庭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将依据原告提起的
诉讼要求以及提供的相关
证据进行合理判定。
其次,既然已经作出缺席判决,那么被告人便必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切实履行法院所做出的生效判决,否则,原告有权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再次,缺席判决的程序性问题同样需要得到严格遵守,法院应按照法定方式与流程对缺席一方
当事人发送判决通知以及宣告临时停牌,如果缺席的当事人呈下落不明的状态且无他人
代理接收通知,或者采用任何方法均无法成功传递,则可以通过在法院的公告区、对方当事人原居住场所张贴通告,或者在媒体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通告自颁布之日起计算,经历六十日后即视为正式送达。如果被判罚者对该判决表示不服,他们可以在通告
有效期截止日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上诉书及其附件到法院,如未能在此期间完成上诉手续,那么此判决便会产生
法律效力,并可启动
强制执行程序。
同时,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缺席判决的场景:其
一,对于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未出席且在中途离场的情形,法院将会视作其主动撤销诉讼而以缺席裁决方式进行处理,此外,如被告在反诉中同样未出席且未提出有效出席理由,亦可采取缺席判决制度进行处理。其
二,如果被告在经过法庭正式传唤之后,仍然以缺乏合理理由为由拒绝出席诉讼,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离场,都可以采取缺席判决予以裁判。其
三,法院在审核
撤诉请求时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原告在接到正式传票传唤后,如果同样以缺乏合法理由为借口拒绝出席庭审,亦可采取缺席判决方式进行处理。
最后,对于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人的
法定代理人而言,无论是否经过正式传唤,只要存在此类
代理人未按时出席庭审的情况,即可使用缺席判决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
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