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被纳入
征地范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村民以及其他相关权益人,对于本次征地过程中的补偿措施及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或是寻求召开
听证会进行公开辩论,他们应该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起的第十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诉求。
接下来,相关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对这些不同的意见进行深入研究与理解。如其中涉事方要求听证会,那么土地管理部门必须积极回应,并策划、安排举行这一听证大会。若在研讨后需要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调整,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已经授予的征用地许可文件来进行修正,并予以公示。
在向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有关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需以详尽的方式加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是其他权益人所给出的观点及其采纳情况。如果涉及到有过听证会的情况,那就需要带上听证会的现场记录。
至于听证会的安排与组织,应严格遵循《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来进行规范和操作。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
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