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劳动仲裁开庭两个月后仍未下达裁决书的情况,
当事人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就该
劳动争议事宜向当地人
民法院发起
诉讼程序。
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审查和裁决工作。若因案情复杂或其他原因导致延长裁决期限的,最长的延长期限也不应超过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