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道路交通
意外事件中,若因双方均存在过错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出现时,其中一
方驾驶员应对事故所引发的伤害和
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具体的处理方法以及所需承担的
赔偿义务如下:对于
机动车辆制造的交通事故,由于其内部的构造特征,可能会对人员的生命安全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威胁。因此,当此类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方应首先向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担全责,确保
受害人体及
家属在理赔额度范围内得到较为充分的
经济补偿。但若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则应遵循以下法律
法规,对超出该额度之外的费用进行全面赔偿。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的治疗、照顾及其家人的日常交通保障、必要的安葬费用、失去亲人的精神慰问金等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