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一配偶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转移或变卖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务资产至第三方人士手中的行为,依照我国现行的相关
法规,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追回的。
其次,尽管我国的法律制度确实明确规定过,若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未经允许擅自出售两人共有的房产,然而如果购买此房的第三方属于善意购买、且支付的价格合理,并且已经顺利完成了相应的
不动产登记手续,那么另一方提出要收回此房产的请求,则将无法得到人
民法院的司法支持。但是在此种情形之下,所涉及到的第三方购
买房源主体并不具备善意购买人的资格条件,因此也就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
当事人就无法以其他方式来追回被非法转出的房产,他们仍然有权利向法庭申请要求返还此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
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离婚时另一方请求
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