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女儿出阁以后未曾搬
迁户籍状况下,该家庭依然具备享受土地补偿款的资格。土地补偿款乃我国针对土地征收行为所给出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措施,而由于农村集体
土地所有权的特性,这也引申出这类补偿款项乃是为了向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补偿,且属于全体成员共享之权益。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国家保护每一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取土地补偿款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