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一旦双方对于事故伤害程度的界定达成共识,那么
赔偿额与法定标准没有过大差异的话,
当事人自行协商无疑是更为便捷且高效的解决途径,双方皆可从中获益,节省许多时间精力。
然而,若涉及到双方对于事故伤害程度认证存在较大分歧,那么我们应该选择通过法定程序来解决争议,这样既可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性。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