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售后的修缮资金主要源于两个方面:
首先是售房单位遵循一定的比例从售房款项中抽取资金,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多层住宅而言,其所提金额不能少于售房总额的20%;而在高层住宅的情况下,这一额定比例不能低于售房款的30%。这些提取出来的修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专门拥有。
其次,
买房人将按照
购房总价的2%向售房单位支付修缮资金。由售房单位代收的此项修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资产,它并不归入住宅销售收入之内。关于公有住房售后修缮资金的管理以及实际运用细则,则由市级、县级的财政机关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联手制定并经过本地人民政府的批准之后方可予以施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
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