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紧急情况下,无论失踪事件持续了多长时间,均可即时向警方
报案。
然而,是否予以
立案则需依据失踪时长来决定,当失踪时间超过48小时后,公安部门方可启动
立案程序。
至于具体的立案审批,则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逐项核实,只当确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
管辖权之范围内的案件,公安局才会立即将其列为
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接获有关拐卖妇女儿童
犯罪方面的报告、指控或举报;
(2)接到关于儿童失踪或是已经年满14岁未满18岁的女性失踪的报案;
(3)接到已经年满18岁的女性失踪,且可能涉及被拐卖的线索;
(4)若在街头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很可能属于被拐卖的受害者;
(5)发现存在购买、拐卖妇女儿童的
违法行为,依法应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
(6)可能将会出现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其他迹象。综上所述,如果怀疑自己遇到以上类型的人口失踪问题,请尽快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告知具体情况。公安机关将会马上将此案件视为刑事案件进行深入侦查。
《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
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