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员工的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由用人公司提出并经与相关员工通过友好
协商一致,可按照规定解除劳工关系;
其次,对于引发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员工,用人公司有权直接解雇该员工的
劳动合同:
(1)在
试用期期间由于被证实了无法满足
入职要求而导致无法顺利进入工作状态;
(2)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或相应的工作制度;
(3)严重渎职且因私舞弊行为,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要损失;
(4)被依法判定为承担
刑事责任。
再次,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尽管享有
解除劳动合同权,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上,采用书面方式通知员工:(1)当员工因病或其他非职业原因无法持续工作,即使进行治疗康复后,也无法重新适应原有的工作内容和强度;(2)当员工在现有岗位上暴露出无法完成相应任务的能力,即便经过培训或调动新的岗位,仍然无法胜任相应的工作职责;(3)当初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了重大改变,以致于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执行,经过
当事人双方的协调,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达成共识。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