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被拘留者的相关事宜,若公安机关判定需要进行
逮捕,则需在
拘留期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予以审核批准。但令人疑惑的是,为何有些情况下批准期限可能会延长至多达4日之久呢?实际上,这主要是指在特殊例外状况下,提交申请并等待审核批准的期限有可能被进一步延伸,从原本的3日期限扩展为最长可达5日。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