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有意寻求
股权退出的企业股东而言,以下为具体操作步骤:
(1)首先可选择将自身所持有的
股权转让予本公司其他股东或外部人士;
(2)另外,也可以选择通过本公司实施资产稀薄计划以达到
股东退股的目的,此种方式实质上相当于公司按照约定价格在特定条件下回购了退出股东所占比例的
出资份额;
(3)还可向本公司主动提交股份回购请求;
(4)如若上述方法均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则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解散公司;最后便是在公司宣告破产并进入
清算程序后成功退出。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
股东变更相关事宜时所需的主要文件包括: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
代理人的个人
身份证明
复印件;
4、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
5、股东或者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