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有
犯罪行为但得到受害方书面谅解的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在这段时间内,由检察机关在7日内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批准对该嫌犯的
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如果公安机关将全
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采取逮捕手段,必须在
拘留期满后的三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希望能对其进行审查并予以批准。当面临逃离现场、屡次
犯罪以及多个罪犯共同做出的严重罪行时,即便是上述情况下,对于
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期限也可适当延长到三十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