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如何实现一次性的给付
抚养费时,必须明确考虑其实际可行性及客观必要性。只有在既定情况下不直接承担
抚养义务方具备优渥的经济状况与一次性全额支付所有抚养费的经济实力,才有可能采纳此类方式。在正式
解除婚姻关系后,一旦确认孩子被其中一方直接
抚养,那么负有责任的那一方必须负起相应的抚养费用,且这笔费用应为部分或全额,具体数额以及持续时长则可通过双方的协商来定夺;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便只能选择求助于社会公正的审判机关——即当地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