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他人的车辆出质给其他人的行为,根据
民法理论,属于无权处分的范畴,这一行为本身并未触犯
刑事法律规定,尚处于民事层面。
然而在车主尚未给予明确追认的情况下,这种无权处分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同时车主有权依法取回其自身所有的车辆所有权。只有当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将受托管理的车辆据为己有的意图,且在车主向其要求返还车辆时仍拒绝归还,并且随后又将涉案车辆再次进行
质押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涉嫌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
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
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
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