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担保人须承受之法律责任,存在两种不同
类别:
连带责任担保与普通责任
担保。具体而言:
(1)连带责任担保为,至
债务到期,若
债务人未能如约偿付欠款,
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催讨亦或向担保人寻求
追责;
(2)相比之下,普通责任担保人所担负之责任则有所区分,即在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唯有在该借贷争议未经司法裁决或
仲裁之前,并且针对债务人名下部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等形式可供
强制执行的财产实施强制执行手段后仍然未能获取足额
赔偿之前,担保人才得以暂缓承担其应付之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
保证的保
证人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
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