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伤需进行修复时,承担责任的一方必须支付因为车辆修理而使受害主体处于不能使用原有的交通工具状态下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现如今,针对汽车遭受撞击并造成部分损伤的情况,车主在面临理赔过程中可能会遇见一项名为“车辆损失价值贬低”的理赔项目,然而此种
赔偿却是不在传统商业保险覆盖范围之内的。对于此类问题,
当事人可以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进行处理,若无法协商或协商无果,则有权上诉至当地人
民法院请求裁决支持其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
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