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
逮捕并非其中唯一的刑事强制手段,它与是否启动
公诉程序并无直接关联。
根据我们国家的
刑法诉讼法规则,对于已经掌握了确凿
证据证实其犯下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判处徒刑及以上刑期的
犯罪嫌疑人员和被告人,应首先考虑通过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等方式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以免产生更大的隐患。
然而,当所有这些预防措施仍然无法彻底消除潜在的威胁时,才能依法执行逮捕制度。
此外,最高司法机构针对"具有逮捕必要性"这一原则,将其细化为六个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犯可能会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可能会销毁、篡改关键证据,妨碍
证人作证或者破坏串供行为;有自残或者逃脱的可能性;可能会实施打击报复行为;可能会阻碍其他案件的调查工作;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检察机关便有权拒绝
批准逮捕申请。此外,法律同样规定,如果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但又需持续进行调查追寻真相,并且犯罪嫌疑人员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话,公安机关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这一行为仅仅表明该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无需采取逮捕关押措施,与所谓的"不起诉"、法院不会判定实际刑期毫无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