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雇员处于疾病治疗阶段时,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在此期间其所在的企业有权依据法定事项来解除与该名雇员之间的
劳务关系。在此过程中,唯有满足特定的条件和走完相应的程序,符合我国《
劳动合同法》关于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以及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公司才得以正式解聘此位雇员。
然而,对于尚处在就医治疗环境中的
劳动者来说,只要他们身处法定
医疗期限内,除非他们自身犯有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的法定过错,否则不得被企业辞退;倘若经过医疗期后仍然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且无法接受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务,那么企业应当用提前30天使
书面形式或另外提供一个
月工资的方式通知雇员,才能罢免其职务。对于选择解职医疗期满且尚无职位空缺的雇员,企业还必须依照本单位服务年限,按每年一个月薪酬的标准支付其实惠的
经济赔偿金,从满半年不满一年到不满半年再到一年不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