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
产权属证明文书上,完全可以体现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但是这必须要有其
法定监护人(通常情况下,指父母亲)代为完成所有必要程序。
首先,法定监护人应该代表未成年子女签署房屋买卖契约或者是
房屋赠与委托书。接下来,要进行
监护公正及
财产权益
分配比例的公证并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开异议,待确认无任何争议之后,带上包括户籍卡、
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公证书等必要证件前往相应政府机构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相关事宜。只有经过这样严谨的法律流程,才能够在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书中实实在在地显露出未成年子女唯一的姓名标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代理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