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并未出台明确的对应终止政策。关于农村地区自建住房方面的政策规定如下:每位农村村民一户仅能获得且只被允许持有一处
宅基地使用权;
同时,宅基地的使用面积也不得超出省级行政区划、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政府所设定的相应标准。在农村居民自行建设房屋的过程中,首先将推荐审批使用村庄现有的闲置宅基地资源,并严厉限制任何新的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