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侦查过程中所实施的
拘役行为,是基于调查所需的
刑事拘留制裁,本质上属于
刑事案件中的强制性司法程序阶段。关于针对此类案件的
刑事拘留期限,依规通常为不超过10个自然日,但在特定与情况下,可适度延长至最多1至4天;且对于
流窜作案、频繁犯案以及结伙致罪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其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不可超越37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部门呈递的《
批准逮捕书》起计时的第7日内,通过作出批准或非批准的决策来回应请求。若检察院不予采取
逮捕措施,则需依法立即释放涉案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