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利害关系人的紧急状况时,如若他们未能在第一时间申请
保全措施便很可能会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为此,在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之前,这些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区域、
被申请人居住场所或者对于案件具有固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尽管如此,申请人亦必须提供
担保;若无法提供有效的担保,人民法院将不得不裁定驳回其请求。自接收申请之日起,人民法院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做出裁判决定;而如果决定采取保全措施,也必须立即启动相应的
执行程序。
此外,申请人需要注意,若是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的三十天内,既未按规定发起
诉讼亦未申请仲裁,那么人民法院将会自动解除先前所作出的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