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派出所对于部分
立案请求不愿受理的情况,其主要原因可能涉及缺乏明确的
犯罪事实,又或
证据确凿充分证明该行为显著轻微无需追究
刑事责任或已超过法定
诉讼时效等问题。在派出所接获
报案后,会依程序展开调查研究。若裁定
不予立案,需向报案方发放不
立案通知书以示通知;若报案方对此持有疑虑或异议,有权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等待重新审理。公安机关自受理案件之日起,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过程,如果认定存在着
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且属于自身
管辖范围内,那么需经过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审批同意后方能正式立案;若经过初步核查,并无
犯罪事实,或是犯罪事实极其微小且不构成追究罪责的必要条件,抑或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同样也需要经过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能对该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
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