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被拘留期间,除
律师外,
家属是无法与其相见的。当一名
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入看守所之后,直至人
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仅允许其
辩护律师探望,而亲属朋友等没有相应批准是不能与
犯罪嫌疑见面的。
2.在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以及经过正式授权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的情况下,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犯人的申请时,看守所应立即予以安排会见,最晚不得超过四十八个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