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交通事故纠纷方面,具有执
行权的部门主要包括
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在必要时可寻求人
民法院引介入并进行
民事诉讼后由法院开展的司
法规制性调解等。根据相关规定,如果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手,
当事人无法就
赔偿事宜达成和解或
调解协议书生效后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他们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以寻求进一步解决途径。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
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