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审的频次和时间并无固定标准,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
逮捕程序之后的提审环节,仍然是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而最后的案件审判则归属于法院的职责范围之内。
犯罪嫌疑人身陷囹圄之际,侦查人员对其展开的讯问工作必须在严格管控的看守所内部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