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讯过程中,必须等待
审查起诉流程的结末才能够宣告
诉讼程序的终止。这其中,无非两种可能性,即依法判罪或者被告人
无罪释放。前者,意味着检察机关向法庭提出正式的
公诉,而后者则揭示了检察机关未对被告人
提起公诉。除此之外,根据法律规定,审查起诉的最长期限为一个半月。若其间检察院要求进行
补充侦查,那么其期限可适当延长为两个半月。
然而,假如检察机关并未请求补充侦查,那必然需要在一个半月内给出结果,否则将依法判定
诉讼受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