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下七种情况可对驾驶员的驾驶证进行扣留处理:
1. 在一个
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为十二分的;
2. 在
驾驶机动车时因酒精或麻醉剂摄入过量导致失控行为的;
3. 将
机动车交给尚未获得
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
吊销、
暂扣的人员驾驶的;
4. 驾驶机动车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5. 驾驶未经翻新或已经达到
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
6. 造成了
交通事故且依照法律必须追究
刑事责任的案件
当事人;
7. 造成交通事故后有
逃逸行为的案件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
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
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
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
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
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