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子户籍未能迁移离开原籍地,其有权接着享用本地乡村所提供的各项福利优惠。针对户籍仍然保留在本村的村民来说,他们均应该获得同样的村民或居民级别待遇。每个公民在婚后
迁移户口与否,应当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且不受其他任何单位或组织的干涉束缚。因此,村委会和本村村民都不可因为某位外嫁女已婚离开故乡,便拒绝让她们继续享有相关的独立待遇。
然而,如果将来外嫁女的户口真的迁移出了原村庄,那么她将不再享有该村庄所提供的各种福利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
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