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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所执行的款项,可直接用于支付给相关的申请人。依照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范,若
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中明确的条款履行其应尽的责任,人民法院则有权查询、了解被执行人在各大金融机构中的存款、债券、股票以及基金份额等资产状况。人民法院亦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划拨、变价处理。
然而,人民法院在此过程中所执行的
财产权行使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承担义务的范畴。再者,当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或变价被执行人之财产时,尚需发出相应的
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以确保相关单位能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