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向所在用人单位通知并说明其欲
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此类行为乃是对于劳动者自身权益的保护和尊重,而用人单位在此事项上则完全不受时间期限的限制。若劳动者选择自主发起
离职申请且用人单位已对此表示认可,那么只需按照相关流程妥善办理
离职手续后,便可正式结束与该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