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男方选购汽车时将登记姓名置于女方名下的情况,实质上这辆汽车应属何种类型的
夫妻共有财产呢?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具体依据包括以下几点:
1. 若该汽车由婚后所获得的财产购买,即便它的登记姓名仅为一方,但其实际所有权仍然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2. 如果该汽车是使用
结婚前的储蓄资金进行购买,并且是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持有和登记,那么此时该车辆便成为该方
婚前财产的一部分;
3. 如前所述,若男方使用其婚前储蓄资金购买汽车并将其登记于妻子名下,则此车辆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什么类型的财产可以算作
夫妻共同财产呢?它们具备以下五个显著的特征:
1. 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身份必须是已建立婚姻关系的夫妻,而不是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异性,诸如
未婚同居、婚外
同居等行为,或者是已经宣布无效或者已经被法院判决撤销的婚姻
当事人(男女都包含在内),他们都无法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 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在婚姻持
续期间内所获得的财产。
婚前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畴。其中所指的“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是从合法婚姻契约签署之日开始计算,直至一方配偶死亡或者
离婚生效之日为止;
3. 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渠道,包括夫妻双方或者单方面所得的财产,既可能是通过辛勤劳动所获取的报酬,亦或是其他非劳动手段所获得的合法财产;
4. 夫妻对于
共同财产持有相同的所有权,他们享有同样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等程度的责任。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限问题,一个原则性的解决方案是,除非夫或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做出了特殊安排,否则均需经过对方的许可方可实施;
5. 无法证明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法院予以推定指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