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期间,夫妇双方或其中一方透过
继承或者受赠举措所得的资产,往往被视为两造的
共同财产。
然而,若被
继承人生前在
遗嘱文件中有明确说明某些遗产仅仅归属于其配偶一方,或是赠与人在赠与契约书里明确指出某项财产只是给予某位婚姻关系中的配偶,那么在此情况下,夫妇一方所获得的遗产以及受赠物品便无法算作是夫妻双方共享的
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