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的是,若一方在婚前所购置的房屋在婚后售出后再购买新的房产,那么这新的房产便被视为婚后购置的财产,通常会被划入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范畴之中。
然而,这种情况也存在特殊例外。当一方在婚后出售其婚前购置的房产,并用所得款项全额投资新购得的房产,且该房产仅以其本人名义注册登记时,这种情形中的房产实际上可被视作仍然属于一方的
个人财产。需注意,婚后购买之房产的资金投入全都是源自于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未加入到婚后的收入或另一方的资金。
其次,关于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的范畴,以下几类是需要排除在外的:
第
一,婚前属于某一方所有的私有财产;
第
二,由于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得到的
赔偿或
补偿金;
第
三,
遗嘱或赠与合约中明确规定仅归属某一方的财产;
第
四,仅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
第
五,法律
法规中明确规定应由某一方独自享有所有权的其他类型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