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与详述之间的不一致性被视为对
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和
欺诈行为。所谓
欺诈,即存在故意使他人产生误解的意图,导致了他人做出决定。对某项事物的错误认知和判断,可能源于其他相关人士所提供的故意误导的信息陈述。如果因为他人的蓄意安排的错误表述,消费者产生了认识上的偏差并因此表达了自己的意愿,那么这种情况可以视为由于受到欺诈而实施的
民事行为。为了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受到侵害的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旨在防止他们受到由欺诈引致的不合理的义务制约,法律明文规定,任何涉及破坏国家利益的欺诈手段都将使得由此引发的民事行为被判定为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
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
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等法律规定
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
惩罚性赔偿。